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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3-02-24 22:23

发布时间:2020-03-10 热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5〕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积极推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一)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资产规模大、社会信誉好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积极为企业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对全年完成建筑业产值和上缴税费超过一定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推动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扶持高资质等级、高技术含量建筑业企业发展,实行点对点帮扶,力争到2017年新增1-2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到2020年再新增1-2家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上市,对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对上市募集资金符合产业政策的计划投资项目,在规划、用地指标上优先安排,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给予支持。

  (二)扶持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特色专业资质承包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三)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推进建筑劳务实体化,引导三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向建筑劳务企业转型,支持推行大型建筑机械、外脚手架、模板等设备材料租赁、安装、维护一体化。

  (四)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3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与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对资质升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当年给予资金奖励: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乙级升甲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二、加快推动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五)推动工程承包方式改革。鼓励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设计企业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逐步实行建设与投资一体化运行模式,参与建筑工业化,拓宽业务范围,延伸产业链。实现从单一承接业务向综合承接业务转变。在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建设中,扶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政府采用PPP等投资方式的建设项目。

  (六)促进产业协同发展。支持引导本市建筑业企业通过与相关专业企业兼并、整合、联合投标等方式,进入公路、铁路、隧道、机场、码头、桥梁等基础设施领域,创造更高产业附加值。

  三、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

  (七)落实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工作要求。推动实施《厦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启动小批量试点项目,在保障性住房等项目中率先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建设单位以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参与建设,扶持本市企业积极参与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在技术及规模上做强做大。

  四、积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八)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合理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设定施工产值、税收作为前置条件。对特级、一级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总部设在我市的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可纳入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

  (九)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厦统计的产值,达到1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积极引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和工程设计专业甲级企业,按其迁入我市当年在厦统计的设计产值,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金额增加10万。对注册地迁入我市受到奖励的企业五年内迁出本市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企业自总部迁入我市后的第二年起,按本市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十)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创造条件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企业每年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进行奖励:本市特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50亿元的、本市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0亿元的、本市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0亿元的,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本市企业产值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十一)支持本市企业拓宽高端市场。对本市“高、大、精、尖”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水利、港航、电力、设备安装、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任务,建设单位应优先给予本市企业参与投标的机会,或者优先考虑由本市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担。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两项以上资质的,除不得限制联合体参与投标外,还应明确投标人优先选用本市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招标文件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审查或加分条件的,符合资格审查条件或类似工程业绩分获得满分的本市企业少于一家的,视为排斥和限制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修改并重新发布招标文件。对有特殊要求的省重点工程、重要大型工程,以及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可以按照规定邀请招标。建设单位邀请的投标人中应当至少一家为本市设计企业(本市设计企业不具备条件的应邀请本省龙头设计企业),或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本市设计企业(本市设计企业不具备条件的应邀请本省设计企业)。

  (十二)支持本市企业优先承接市内工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按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按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应当优先邀请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参与投标。建设、交通、水利、港口、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将优先选择(邀请)本市企业或优先选用本市产品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十三)简化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市建设局、市地税局对本市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十四)对企业承接市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BT、BOT、PPP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十五)支持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商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为企业拓展境外市场提供融资、担保、退税、人员和货物通关等高效便捷服务;对承包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按照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扶持政策给予支持。对本市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在企业资质升级、执业资格认定注册、评先评优,以及本市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查时予以认可。

  (十六)鼓励企业拓展外地市场。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荣获省级及以上奖项(杯)的,同等享受本市相应奖项的优惠待遇(仅限于评先评优和信用评价)。

  六、实施鼓励企业争创精品工程政策

  (十七)加强政策引导。工程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建设,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大中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积极创建优质工程,支持新建社会事业类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创建市优质工程奖(鼓浪杯)、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争创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严格创优条件程序,建立创优活动动态监管机制,推进创优活动有序开展。

  (十八)积极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创建优质工程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按照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闽建筑〔2014〕36号)执行。

  七、大力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十九)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扶持力度。企业可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成本纳入企业技术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十)促进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推广。对下列技术研究项目或成果予以资助或奖励:

  1、对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经费资助,资助程序、标准按照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3、对企业实施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与奖励,按照我市《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执行。
  4、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成果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十一)推进建筑业信息化进程。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信息化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加大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力度,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扣除。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2017年前实现企业和项目信息化管理,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开展信息化工作。

  八、切实加强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实施“人才兴建”战略,将建筑业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设纳入“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对企业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可根据《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申报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青年英才“双百计划”和高技能人才集聚计划,对入选人才给予享受有关奖励政策,营造建筑业人才成长的良好政策环境,加快培育和造就适应建筑业发展需要的企业家队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二十三)促进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对获得1项及以上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或者2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项目经理,以及担任过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对获得1项及以上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或者2项及以上市优质工程奖(鼓浪杯)的项目经理,以及担任过省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和注册城市规划师、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按符合学历条件申报评审工程师。除行政许可机关另有规定外,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非公或乡镇企业系列工程技术类职称视同社会化评审职称。取得非公或乡镇企业系列工程技术类助理工程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达到相应任职年限并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可申报评审工程类相应专业社会化评审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具体办法由市职称改革部门会同市建设局制定。

  (二十四)优先评选各类优秀先进。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技术经济管理人才,在推荐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五)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关键技术岗位及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市建设局可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基地,对建筑模板工、钢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抹灰工、油漆工、架子工等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提供培训服务。

  (二十六)建立建筑工程首席技师制度。在分部分项工程中按施工难易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由技师、高级技师对主要工种施工负首席责任,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引导建筑工人积极学习和掌握职业技能,增强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相应提高其经济收入。

  九、实施积极金融财税扶持政策

  (二十七)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施工合同融资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鼓励在我市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施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十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完善低价风险保证金制度,本市企业可使用银行转帐或银行保函形式缴交低价风险金。继续完善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规范约束业主行为,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鼓励采用保险方式替代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保修)金全部返还施工单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加强工程款结算管理,建立约束机制,逐步推行预算价、中标价、结算价按规定公开制度,坚决遏制竣工后不及时结算的行为。加快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和审核速度,确保工程款及时结算。推进工程造价改革,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定额人工费调整机制和补充定额发布机制,完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系统,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满足市场需要。

  (二十九)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国家最新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符合厦门情况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十、推进完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建设

  (三十)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对建筑业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劳务费用支付等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将交通、水利、港口等各类建筑业企业纳入企业诚信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十一、落实奖励政策

  (三十一)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三十二)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三十三)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十二、其他方面
  (三十四)本意见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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